陆社炎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答辩状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100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XX,女,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新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号,法定代表人:宋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XX号】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主张的事实是严重错误的。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其经营的茉莉阁商场一楼XXX档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XXX天美X、XXXX加X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知道,不论是厂家,还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假冒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假冒商标行为,答辩人当然也不例外。答辩人店里也就这么两对涉案的鞋。这两对涉案的鞋来源是这样的:答辩人在今年的年初,在街边的流动地摊以每双人民币180元购买的,答辩人是用于自己所穿,但由于不适合就在其经营的店里销售。谁知这次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邓艳XX偷偷来到答辩人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鞋,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两对卖给她。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鞋。事实上,答辩人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假设答辩人无意中销售了被答辩人所指的两个商标的商品,但是被答辩人所指的商标与答辩人所售两对鞋的商标不符。也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商标的事实,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假若被告真是长期、大量销售假冒商标的话,包括销售假冒原告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客户和工商管理部门也坚决不允许!也不可能在市场上立足!因为现在客户维权意识也是很强的,他们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最有发言权!既然被答辩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答辩人销售了假冒被答辩人商标的商品,答辩人更加没有赔偿义务。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共计6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假设答辩人有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当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答辩人所得利益才240元(600-180*2)。被答辩人的商标只是知名品牌,被答辩人在2013628日进行了证据保全,于20138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被答辩人速度之快,目的何在?但被答辩人与事实不符,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漫天要价60000元的侵权赔偿数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非法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二、被答辩人的程序失当。

被答辩人没有采取正当的、法律的程序去维权,而是采取了不当的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去滋扰别人的合法经营,在没有充足地证据的前提下,胡乱地对答辩人予以起诉、索赔,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任何人(包括被答辩人、答辩人在内)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崇拜法律的威严!那么,既然被答辩人多次发现答辩人长期、大量销售假冒被答辩人的‘XX天XX、STAXX图’商标的商品,就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就是说原告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诉前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或者根据第五十八条 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向商标管理部门报案投诉,由商标管理部门去取证、查处。然而,被答辩人用自己的非法律的手段去搜集证据,然后去向法院起诉。 被答辩人既然控告别人违法,自己就更应该依法行事,依照法律,特别是《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去维权,对于被答辩人的做法,答辩人肯定不会赞同!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从2011619日至今守法经营,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的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所以,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基础上,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述答辩意见,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答辩人: 杨XX

2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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