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社炎律师亲办案例
罗某、朱某、诉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量:759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被害人家属罗某朱某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家里上有年迈的老母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下有妻儿,另外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都才几岁,被害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被害人一人身上,现在家庭情况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态度非常蛮横,从未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全力推卸责任,拒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故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一、 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给被害人家属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9371.70*20=187434元。被害人朱某至今未满60周岁(195619日出生)

2、被扶养人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的书证户口本及河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上有年迈的母亲罗某81岁)体弱多病,也没有劳动能力,依靠被害人来扶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6725.60*5=33628元。

3、交通费:合计为2000元。被害人受伤后先后被附事诉讼原告雇车送往MX人民医院、JFJS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而返回家中共花费了1880元的交通费..

    4丧葬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述《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今日即201378日,则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肯定在此之后,所以,丧葬费应采用汕尾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55684/12*6=27842,六个月总额为27842元。同理,死亡补偿费应采用汕尾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即9371.70元,赔偿20年的总额为187434元。上述数据有汕尾市统计局的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可以证实,请合议庭调查核实。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应该得到支持,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中,这充分反映了被告人犯罪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么的严重,大家可以想象,这给被害人的精神打击是何其巨大,所受到的精神损失又岂是区区万元能够弥补得了的!对被害人在精神上所造成极大的痛苦,在心灵上所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综上,被告依法应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300904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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