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社炎律师亲办案例
反 诉 状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878

反诉人:林XX,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XXX组。

被反诉人:林XX,男,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XXX组,身份证号码:XXX

被反诉人:林XX,男,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XXX组,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被反诉人:林XX,男,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XXX组,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反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反诉人恢复反诉人在紫城镇XXXX之墓旁山体之原状。

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反诉人支付在紫城镇XXX破坏的山体滑坡部分之修复费用(以实际修复的费用为准)。

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反诉人承担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之父林XXX,生于1913年,1943年参加革命。于1948年在执行公务时与反动派发生枪战继而身负重伤,后因抢救及时幸免于难。19515月因枪伤恶化医治无效逝世,死后葬于XXX至今。被上诉人之父林XX1987年前居住在原XX生产队。于1988年初被上诉人之父林XX屋基与他人调换,搬至XXX口,并建造房屋一座(老式下三间上二郎土砖木结构瓦房),房屋位置正对反诉人之父林XX之墓。被反诉人之父在建二间郎子的位置需要占用山体部份山脚,对山体整体安全构成隐患,同时也对反诉人之父之墓安全性构成隐患。

基于以上,反诉人、反诉人之兄林XX就此事与被反诉人之父林XX进行协商,因协商无效。后经原XC村大队书记林XCX、叶XCX及村上长老出面进行协调,最后经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协议约定:被反诉人之父林XC在古井坑口建造房屋一座,于林XC兄弟父亲坟墓一架因被反诉人之父亲林XC建造房屋有妨碍反诉人、反诉人之兄林XX之父亲地坟为了永远保护地坟不损坏,双方协议如下:(一)被反诉人之父林XC愿意保持拜滩壹丈陆尺宽,在附堂由被反诉人之父林XC负责填好(期间在八四年农历贰月十五日);(二)、被反诉人之父林XC愿意负担石灰贰佰市斤在修坟日期之前拜滩由被反诉人之父林XC负责填好献工自愿修坟;(三)被反诉人之父林XX子孙永远保护地坟不行崩落,界内如有崩落由林云开子孙负责填好。

1985年反诉人因工作关系全家迁移至广州市居住。1986年反诉人之兄林XX也因工作关系全家迁移至佛山九江居住。被反诉人之父林XX见反诉人及反诉人之兄林XX均在外地工作,长期不在老家。便单方面违反1984年签定协议。做出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对山体进行破坏,偷偷挖空山脚在原房屋基础上再加建上三间。由于对山体大量破坏,导致山体松动,经常出现小规模山体滑坡现象。规划较大有1991年山体滑坡,之后被反诉人之父不断对山体进行更利害破坏,在原房屋及上三间的基础上再加建批洒(土语)房屋两旁各5间(共10间)同。以上所述所得对山体破坏有多么的严重,由于被反诉人之父林XX对山体不断破坏,于2002年山体出现了严重的滑坡,造成被反诉人之父上堂崩塌。于2007年其一家全部搬离,至今没人居住及打理,造成排水沟严重堵塞。反诉人考虑到山体遭破坏后,山体滑坡现象不断加大,对反诉人之父地坟的安全隐患将产生严重破坏后果,后经黄XX同意,先由反诉人自行将破坏的山体滑坡部份修复以保护山体安全,以免再次造成更大山体滑坡,因此反诉人于20119月对山体破坏部份进行修复,经过长达2个多月的努力,终于将山体滑坡部份修复。于2013520日下午5时至6时左右,上庄村当时正下暴雨,由于数日来连续降暴雨,雨水量增大,山下两旁排水沟因被反诉人房屋无人居住管理造成排水沟严重堵塞,导致雨水无法排流,造成雨水倒灌山下泥土松软,山上山体雨水受压力不断加大,从而导致山体不经负荷造成山体大量滑坡。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在协议书约定,保证建房用地与地坟距离不得少于16尺,而现在被反诉人挖到离地坟不足5尺,二间郎子间位置亦因占有反诉人山体(搬锄占有),被反诉人偷锄山体,搬占了上堂屋基并建成,至此其屋背山体已被其搬成垂直悬崖,高过其上堂屋顶一半(百分之二百),导致山体滑坡,严重危及地坟的安全。被反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已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反诉人及反诉人之兄林XX从1984年起至今多次找紫金县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法,但一直未果。现被反诉人违反协议在先,无视国家法律,还将反诉人诉诸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反诉人迫于无奈反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给反诉人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决,判决支持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致此

紫金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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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陆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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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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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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