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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3052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8月2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X号。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8X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清远市XXX房。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清远市XXXX01。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号。

被答辩人:XX,女,汉族,197X年7月X0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年7月5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维持(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XXX号,答辩人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12月X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现被答辩人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且无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被答辩人上诉所提交的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车位管理费证明、物业部缴费单、电费单与答辩人是否经常居住地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毫无实际根据情况下出具的居住证明》是明显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之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答辩人已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交证据证明答辩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

此 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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