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社炎律师亲办案例
控告书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871

控 告 书

控告人:XXX,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X,身份证号码:XXX,系广州市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联系电话:XXXXX。
被控告人:李XXX,女,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X,系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联系电话: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X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责令被控告人退还非法侵占公司 万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于2010年3月2日成立X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控告人是公司代定代表人兼财务,控告人是公司经理。控告人发现公司从成立至2012年2月份处于亏损状态,被控告人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控告人作为占该公司50%的股东要求被控告人交出一盘清晰的公司帐目。于是被控告人未经该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擅自单方委托XX市XX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于2013年9月5日XX市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报告书。会计报告显示控告人对该公司负债570万元,但有证据(见证据)证明控告人并没有对该公司欠款570多万元。控告人多次到XX市XXX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异议,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答复称会计报告没有问题。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提供白头单、受款人是控告人签名的支付证明(实际支付给第三方,见证据)擅自单方面给XX市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其目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占公司财产),损害控告人利益。时至今日,控告人多次找相关人员协商未果。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财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项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贵局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致
XXXX区公安

控告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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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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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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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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