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社炎律师亲办案例
协 议 书
来源:陆社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411

协 议 书

甲方:钟XX,女,身份证号码:香港:PXXXX5(7)。

乙方:何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买受人)于2011年X月XX日与韶关市世纪商联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10XXXX93)。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付款: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买受人于合同签定当天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贰佰零柒元(含定金)。其余房款即人民币贰拾陆万元,在签定合同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

2、甲方和乙方(借款人)于2011年9月XX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抵字XXX号)。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第一条的说明:1、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小写)¥260,000.00元。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10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第十六条:对第六条的说明:3、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何XXX英,账号:XXXXXX04,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

因此,甲乙双方就前述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前述第一项所购置的坐落于 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50号中环广场逸涛阁1906房 的房产,是由甲方和甲方以乙方名义一起购买的,该房产的全部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首付款、应向银行偿还的贷款及相关税费,全部是由甲方实际支付的,乙方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

二、乙方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是名义上所有权人,乙方对上述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作任何形式的处置或处分,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乙方必须将前述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甲方保管。

四、根据相关房产政策房产可单独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乙方应在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若乙方拒不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房产相关过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购买该房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以房屋市场的价值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证处备案,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若履行本协议有争议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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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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